2023-06-28 10:47:41 来源:互联网
1、《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对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和非货币出资缴付比例进行约定,并记载于章程。
2、股东缴纳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3、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全体股东签字,未签字的应当注明理由。
4、股东对注册资本缴付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5、三、认缴制下实收资本的账务处理实缴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开办公司的门槛和成本,但是由此又给财务人员出了一道难题,认缴制下实收资本该怎么进行账务处理?目前在会计人员中,有这么几种账务处理意见:3.1收到首缴注册资本时,借:银行存款,贷:实收资本;未收到的,借:其他应收款,贷:实收资本;等以后再收到认缴的部分,结转其他应收款,贷:其他应收款,直至达到认缴注册数额。
6、3.2 计入股东其他应收款中,用借:其他应收款,贷:实收资本来做账。
7、3.3 如果是先购置了资产,发生经营业务,应该是借:资产类科目,贷:实收资本。
8、 如股东出资支付购入材料,且该批材料已经验收入库。
9、借:材料,贷:实收资本; 如股东用资金购了固定资产,借:固定资产,贷:实收资本;如实股东用资金支付了负债,借:负债类科目,贷:实收资本。
10、3.4 股东购买的固定资产、办公设备、存货、管理费用等日常支出,可以先计入到其他应付款科目中,达到一定数额时,结转一次,结转到实收资本科目中。
11、3.5 认缴的时候不需要做分录,资产负债表反映的是实际收到的投资款,而不是认缴的注册资本。
12、会计人员必须遵循一个非常重要的会计原则——谨慎性原则。
13、也就是说或有的负债可以尽量披露,但反之或有的收入是绝对不能在报表中披露的,一旦披露就应该被判定为做假账。
14、所以,前者是错误的,即未收到投资人投入资金时用“其他应收款”来做账肯定不会被允许。
15、这样做公示出来的报表会被认定为不诚信。
16、因为“其他应收款”在报表上不揭示明细内容。
17、 后者才是正确的,实际收到多少做多少“实收资本”,即使公示的报表揭示投资人资金未到位,但能说明这份报表是真实的。
18、最多要求企业尽快的实收资本到位,而不会让企业上不诚信的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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