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29 10:27:29 来源:证券之星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片)
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江苏新日
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日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以及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
金额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意见如下:
一、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42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6,120万
股新股。公司本次实际发行A股股票26,143,790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15.30元,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99,999,987.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月31日到账,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专户的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
行了验资,并出具了“天衡验字(2023)00068号”《验资报告》。
二、本次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调整情况
根据《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
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为不超过100,000.00万元(含100,000.00万元),扣除
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将用于投资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
合计 100,860.00 100,000.00
在不改变本次募投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
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根据公司实际发行结果,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
民币399,999,987.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5,930,324.16元,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94,069,662.84元,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100,000.00
万元,现拟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作出相应调整,调整后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调整后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
合计 100,860.00 39,406.97
三、本次金额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调整募投项目实际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相关审议程序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投入金额的议
案》,同意公司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调整各募投项目的投入金额。独立董事发
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公司2021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延长非公开
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议案》,本次调整事项属于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及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投入金额,是根据募集资金
实际金额和募投项目实施情况,经过审慎研究后进行的合理调整,符合公司发展
实际,未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
金投入金额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
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符
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的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是根据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际情况做出的,符
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
意公司本次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事项。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投入金额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
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调整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投入金额的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
《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调整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投入金额的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调
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张波 王建伟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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