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高院发布打击毒品犯罪五大典型案例

2023-06-27 15:13:41     来源:九派新闻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下旬,被告人杨某与金某商议合伙贩卖毒品,各出资一半购买毒品,金某负责联系卖家,杨某负责销售。4月2日,杨某、金某等人在对毒品进行清点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查获冰毒等毒品4000余克。此外,杨某还在1月7日从张某处购买冰毒4000克予以贩卖,3月7日向刘某(另案处理)贩卖冰毒2000克。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裁判结果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杨某贩卖毒品数量巨大,还系累犯和毒品再犯,遂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过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杨某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杨某在长期在咸宁市贩卖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性极大,且还曾因毒品犯罪被判过刑,可见其主观恶性极深。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死刑,彰显了国家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坚定决心。

基本案情

2016年开始,被告人江某为制造毒品牟利,利用网络搜寻制造毒品的方法,并通过网购制毒原料和工具等,制造毒品麻果。2020年10月16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江某家中将其抓获,现场查获制造毒品的原料、工具、以及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粉末49.09克、液体957.23克。

裁判结果

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江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

典型意义

制造毒品犯罪是源头性毒品犯罪,历来是人民法院打击的重点。互联网为社会生活提供了便利,但客观上也为滋生违法犯罪提供了土壤。本案的警示意义在于,互联网时代,在享受便利的同时要遵纪守法,不能利用网络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否则将要被追究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份,被告人艾某从国外卖家处购买了50颗涉毒巧克力,在赤壁市先后将涉毒巧克力贩卖给他人。2022年6月10日,公安机关在赤壁市某快递点查获国外网友寄给艾某的包裹,内有经鉴定含一类精神药品苯丙胺、赛洛新成分和二类精神药品阿普唑仑毒品成分的巧克力100颗,净重591.7克。同月21日,武汉邮局海关查获国外网友寄给艾彬的包裹,再次查获上述同种巧克力151颗,净重1157.83克。

裁判结果

赤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艾某明知是毒品而将其寄递进国境,并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与境外卖家勾连交易,通过国际快递走私新型毒品入境贩卖的案件。犯罪分子为逃避打击,将新型毒品进行各种伪装,有的外观看上去与普通的糖果、饮料一样,极具迷惑性。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提醒社会公众,警惕名字新奇、来历不明的所谓“食品”“饮料”,避免误食、误吸。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2日,万某向被告人李某称想购买毒品,经过面谈和多次电话联系,约定了购买毒品的种类、价格,交易的时间、地点等,李某将上述交易内容告知被告人袁某。同日20时许,袁某携带150颗麻果(净重14.2克)、万某带着肖某分别至李某的居住地武汉市某小区进行交易,被民警当场抓获。

裁判结果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李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因居间介绍毒品交易被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的案件。被告人李某在毒品交易中起居中介绍作用,同时跟买卖双方商谈,促成交易,还提供了交易场所,虽未获利,但依法应当认定为与袁某构成共同犯罪。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为毒品交易的双方提供居间服务,撮合交易,即使未从中牟利,但属于明知他人从事毒品犯罪而提供帮助,与贩毒分子共同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伙同他人欲贩卖毒品氯胺酮牟利,但因氟胺酮与氯胺酮外观、性能高度相似,误将氟胺酮当做氯胺酮贩卖。2021年1月24日,杨某将贩卖氟胺酮所得的现金人民币99.72万元送至武汉市江岸区某小区交给被告人宋某,让其帮忙购买房产。宋某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仍然答应帮忙购买房产,后将其中的60万元分批存入其本人及妻子的银行账户内。

裁判结果

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等人以贩卖毒品氯胺酮牟利为目的,贩卖氟胺酮,属于认识错误导致的犯罪未遂,不影响犯罪的成立,构成贩卖毒品罪(未遂);被告人宋某明知是贩卖毒品所得来的财产,仍然为他人掩饰、隐瞒,构成洗钱罪,遂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洗钱罪判处宋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典型意义

氟胺酮是一种新精神活性物质,外观和性能与氯胺酮相似,存在高度剂量依赖性,低剂量中毒时可造成注意力、记忆力损伤,高剂量使用时可能导致幻觉,甚至精神错乱、记忆缺失,滥用可诱发暴力犯罪、自伤自残。本案发生时氟胺酮尚未被作为毒品列管。2021年3月15日,被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自2021年7月1日起作为毒品管理。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警示社会公众:一是对氟胺酮的危害性和贩卖氟胺酮的行为有清醒的认识,二是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的行为,既是在帮助犯罪分子“洗白”毒赃,又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构成洗钱罪,应予依法惩处。

来源:湖北省法院刑一庭

【来源:湖北省法院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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